第1条 为加强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体育部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体育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即对体育部中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党的建设、行政管理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具体工作分工合作。党政联席会议是部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3条 部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支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支委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部内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4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体育部发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工作部署。 (2)制定和修改体育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部内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体育特长生招生、教学与管理、群体竞赛工作、就业工作、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部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决定部内教职工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定教授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研究提出部内干部任免的建议方案,并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7)研究决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8)研究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决定或申报。 (9)研究确定体育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10)研究审议部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确定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教学训练竞赛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11)审议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业务协议草案。 (12)研究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13)研究确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14)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5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6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授委员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党务秘书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7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分别由主任或书记主持。一般应在主任、书记均能出席时召开会议。主任、书记有一方或双方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要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8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9条 必须指定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等其他相对固定的、合适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要存档备查。重要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
第10条 部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工作。
第11条 主任、书记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部办公室汇总。
第12条 部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主任和书记审定,主任、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取得共识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部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部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主任、书记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讨论。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汇报材料。
第13条 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要进行风险评估。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在上会前充分听取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14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15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16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17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第18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达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决定有效。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19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示。
第20条 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21条 发挥部教代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依据有关规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22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第23条 党政联席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第24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费出国和奖惩等涉及个人利益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25条 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坚持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始终坚持,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要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例会上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26条 部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情形。
第27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部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坚决反对和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决反对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的行为;坚决反对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当作“私人领地”,搞独断专行。
第28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部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在领导班子例会、党政联席会议上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复议须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班子成员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
第29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部领导通过领导班子例会、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加强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部署、协调、推进和检查,部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
第30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部务公开,及时向教职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018年12月试行
2020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