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1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体育部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东北林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体育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3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4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5条 凡需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6条 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7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体育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工作部署。 (2)制定和修改体育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部内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 (4)研究决定教学与管理、群体竞赛工作、师德师风、意识形态、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6)研究表彰奖励和处分的决定或申报。 (7)研究确定体育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8)研究审议部财务预算、决算情况,确定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教学训练竞赛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9)审议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重大业务协议草案。 (10)研究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 (11)研究确定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12)其他需要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研究决定体育部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决定部内教职工聘任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决定教授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研究决定部内干部任免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重大科研、教学改革项目设立,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大额度修缮项目申报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的大额度资金采购、维修项目、服务项目等以及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8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教授委员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党务秘书、教学科研秘书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9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分别由主任或书记主持。一般应在主任、书记均能出席时召开会议。主任、书记有一方或双方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要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
第10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11条 指定部办公室主任或党务秘书等其他相对固定的、合适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要存档备查。重要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
第12条 主任、书记提出会议议题,由部办公室汇总。部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主任和书记审定,主任、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取得共识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部领导的意见。
第13条 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三重一大重要决策事项,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要进行风险评估。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在上会前充分听取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14条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15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第16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达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决定有效。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17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向分管(联系)校领导请示。
第18条 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19条 “三重一大”事项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20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21条 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第22条 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23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24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泄漏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集体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第25条 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26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