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育代表队学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一)加分对象
体育代表队学生应为体育部确定常年及阶段性训练的校运动队正式队员,积极参加运动训练,且出勤率在 90%以上,方可按以下规定计分。若连续两年没有参加过任何比赛的运动员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二)加分课程类别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
(三)体育代表队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 学校各代表队在队正式队员,期末、补考和重修考试总成绩高于45 分(含45 分),低于60 分者,总成绩按60分记;一级运动员总成绩高于30 分(含30 分),低于60 分者,
总成绩按 60 分记。
2. 代表我校参加全国正式比赛的校代表队学生,比赛学期总成绩在 60 分以上(含 60 分),个人单项和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成绩取得前八名者,其总成绩可按以下规定加分,最高加分至 80 分,其余成绩如实记载。补考和重修课程不按此规定加分。
(1) 个人单项成绩
比赛成绩 |
创纪录或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第三 名、第四名 |
获第五名到 第八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8 分 |
7 分 |
5 分 |
2 分 |
(2) 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成绩
比赛成绩 |
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第三 名 |
获第四名到 第八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7分 |
6 分 |
4 分 |
2 分 |
3.
参加省、市级以上高校正式比赛的校代表队学生,比赛学期总成绩在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个人单项和集体项目
(主力队员
)
成绩取得前八名者,其总成绩可按以下办法加分,
最高加分至 80 分,其余成绩如实记载。补考和重修课程不按此规定加分。
(1) 个人单项成绩
比赛成绩 |
创纪录或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第三 名、第四名 |
获第五名到第八 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7 分 |
6 分 |
4 分 |
1 分 |
(2) 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成绩
比赛成绩 |
获第一名 |
获第二名 第三名 |
获第四名到第八 名 |
参加比赛 |
加分 |
6 分 |
5 分 |
3 分 |
1 分 |
4. 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高校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学校允许其申请该门课程的缓考,总成绩加分按上述对应项处理。
5. 学生参加体育代表队训练,可以免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体育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训练出勤、训练态度、比赛成绩等方面表现填报成绩,体育成绩不再加分。
6. 此规定不包括期末考试缺考和考试违纪的课程。
7. 在同一学期学生参加比赛加分不重复计算,享受最高加分政策。
二、文艺骨干文化课成绩管理规定
(一)文艺骨干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被认定为校文艺骨干:
1. 校团委大学生艺术教育中心确定常年参加大学生艺术团训练的正式团员,且出勤率
90%以上者;
2. 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以上者;
3. 在省部级比赛中获得集体二等奖以上者。
(二)加分课程类别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
(三)文艺骨干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 学生文艺骨干在期末、补考和重修考试总成绩高于50 分(含50 分),低于60 分者,
总成绩按 60 分记。
2. 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比赛的学生,(1)荣获个人二等奖以上或荣获集体(15 人以下)一等奖以上,(2)荣获集体(15 人以上)一等奖以上且被评为东北林业大学文艺标兵。符合上述两条件之一者,比赛学期总成绩在 60 分以上(含 60 分),其总成绩加 5 分,
最高加分至 80 分,其余成绩如实记载。补考和重修课程不按此规定加分。
3. 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全国、省、市高校比赛而耽误课程考试,学校允许其申请该门课程的缓考,总成绩加分按上述对应项处理。
4. 此规定不包括期末考试缺考和考试违纪的课程。
5. 在同一学期学生参加比赛加分不重复计算,享受最高加分政策。
三、特殊计划类型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一)加分对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特殊计划类型少数民族预科班转本科、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及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武装部)认定的少数民族学生(以下简称特殊计划类型少数民族学生)。
(二)加分课程类别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查课以外的其他类型课程。
(三)特殊计划类型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1. 期末、补考和重修考试课程总成绩高于40 分(含40 分)且低于60 分者,总成绩按
60 分记。
2. 此规定不包括期末考试缺考和考试违纪的课程。
3. 在同一学期学生课程加分不重复计算,享受最高加分政策。
四、审批程序
1. 每学期开学初,教练员和大学生艺术教育中心负责人提交参加训练的运动员和文艺骨干名单,由体育部和团委审核。
2.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体育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武装部)、团委将本学期体育、文艺代表队员资格审批表、训练出勤表、比赛规程、比赛秩序册及比赛获得名次(前八名)的证书等材料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核并公示。
3. 凡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的审批表,一律无效。
4. 此成绩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